温州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促进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参照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温州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标准。
1、示范基地要建立科普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
2、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科普工作的要求,积极普及农村实用技术、先进技术,推广新农药、新品种,应用新成果,传播现代农村科技信息和管理方法。
3、接受上级科协指导,完成上级科协下达的有关科普工作任务。
4、每年开展科普讲座,知识教育,专门技术示范、推广等科教活动,培训服务人数不少于300人次。
5、示范基地要有一定的科普设施,有条件的要建立VCD播放室、科普橱窗或阅览室。自行编制科普宣传教育资料、读物。
6、示范基地应有一定规模,具有技术先进、示范性强、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或技术优势,有利于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经济、生态效益好。
7、科普工作经费有保障,每年用于科学普及的投入不低于总费用的1%;能定期研究工作,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科普示范教育有效途径。
8、遵纪守法,积极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9、示范基地由创建单位申报,县(市、区)科协推荐,经市科协实地考察批准后,统一制发匾牌,正式运作;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复查一次,达不到工作标准的,取消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