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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标准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5-23


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标准

前 言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温州市科协"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总结了我市几年来科普教育基地试点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

本标准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温州市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温州市科协科普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温州市科协"市级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温州市科协命名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基地的基本条件

  2.1具有普及自然科学知识内容的条件与设施。

  2.2接受温州市科协、有关市属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的工作指导。

  2.3有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2.4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2.5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2.6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基地的组织领导

  3.1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之一,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3.2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制定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对科普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基地的工作要求

  4.1"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示范作用,坚持公益性原则,协同当地科协或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公众和社会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每年要向市科协和学会报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4.2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参加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3参加每年的“全国科普日”活动和我市“科技活动周"活动、"科技节"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或免费开放。

  4.4博物馆类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高技术企业类基地等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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