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靠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传播现代科技信息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由温州市科协命名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和动植物园区;(三)科研机构、院校;(四)科技型企业;(五)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六)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有具体部门管理,有三年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包括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设施。
(六)配有稳定的专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接受命名单位的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命名单位对科普基地的科普工作参观考察。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县(市、区)科协或全市性学会推荐报温州市科协。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温州市科协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三)申请材料报温州市科协科普部。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温州市科协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