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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5-23


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靠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传播现代科技信息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由温州市科协命名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

()各类科技、教育场馆;()各类自然和动植物园区;()科研机构、院校;()科技型企业;()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有具体部门管理,有三年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包括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设施。

    ()配有稳定的专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接受命名单位的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命名单位对科普基地的科普工作参观考察。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由县(市、区)科协或全市性学会推荐报温州市科协。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温州市科协申报。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申请材料报温州市科协科普部。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温州市科协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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