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
第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协发文,颁发“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基地的工作
第十条 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科技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2000人。对学生参观团体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 要根据科普基地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的科技知识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
第十二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全国、全省、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工作。每年参加“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 与村(社区)、乡镇(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联合,走出去请进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基地科普工作的宣传。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科普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受温州市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指导。每年向命名单位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温州市科协不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科普教育基地同时接受所在县(市、区)科协的工作指导,紧密配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条 温州市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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