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科普画廊(宣传栏)管理使用办法
(试 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普法,进一步加强科普画廊(宣传栏)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科普画廊(宣传栏)在渔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渔农村科普宣传能力。经研究,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普画廊(宣传栏)由省、市、县科协和财政筹资建设,是科普宣传的公益性设施,使用权与监督管理权归属县科协,科普画廊(宣传栏)所在的乡镇、村居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条 县科协成立由科协主席为组长、乡镇科协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普画廊(宣传栏)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科普画廊(宣传栏)的日常管理和内容更新工作,负责为乡镇、村居提供科普画廊(宣传栏)内容更新所需宣传材料。
第三条 科普画廊(宣传栏)所在的乡镇、村居要指定一名兼职人员,在县科协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科普宣传栏(画廊)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条 科普画廊(宣传栏)的内容除由上级科协设计、制作、提供外,县科协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群众的需求设计、制作宣传内容,并监督乡镇村居组织悬挂张贴。
第五条 科普画廊(宣传栏)的内容更新周期,要求每两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宣传的需要适时更新,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六条 科普画廊(宣传栏)由县科协牵头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以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专款用于科普宣传栏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县“科普画廊(宣传栏)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更新科普宣传栏(画廊)内容,并对其完好性及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科普画廊(宣传栏)所在乡镇、村居要认真搞好科普画廊(宣传栏)周边的清洁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发现科普画廊(宣传栏)主体设施或内容损坏,要及时上报和迅速修复。
第九条 科普画廊(宣传栏)是公益设施,是科普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未经县科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拆除、破坏或张贴其他宣传品;对故意破坏科普画廊(宣传栏)的人或事,要予以坚决打击。违者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洞头县科协负责解释。
洞头县科学技术协会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