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4年2月25日洞头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洞头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科协)是中国共产党洞头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政协洞头县委员会的组成单位;是县委、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县委、县府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县科协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方式,为推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海洋经济强县作贡献。
第三条 县科协由县级学(协)会和乡镇、企事业单位科协组成,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
第四条 县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知识创新。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与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反对迷信愚昧和伪科学、反科学行为,提高全县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地方事务、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和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合和合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服务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县科协的领导机构是县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