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字〔2006〕16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地区科普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科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强省建设和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改善我省欠发达地区科普设施建设落后的状况,特设立浙江省欠发达地区科普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欠发达地区科普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欠发达地区科普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科普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欠发达地区科普设施建设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为欠发达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 结合《浙江省科协“十一五”科普设施建设指导意
见》的总体设想,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1.支持市科普场馆设施建设;
2.支持县(市、区)建立科普活动中心;
3.支持乡镇建立标准科普画廊;
4.支持其他确需建设的科普设施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省科协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商省财政厅共同审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专项申报、逐项论证、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一)专项申报。市、县(市、区)财政局和科协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科协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当地科普设施建设的现状及规划;
2.项目的实施期限、预期效果;
3.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渠道及落实情况,申请补助数额等;
4、地方政府为项目实施已经投入和即将提供配套资金的,应在项目申报时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选项的优先条件给予考虑。
(二)逐项论证。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论证。
(三)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协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各地科协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科协,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科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奖惩措施。各县(市、区)科协负责辖区内科普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对不能按照相关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完成科普设施建设的县(市、区)科协,省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按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该县(市、区)科协两年内参加省科协组织的有关考核奖励资格,收回对该县(市、区)的补助经费。对于虚列项目骗取专项补助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
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市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