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浙江科协年会暨“ 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县农民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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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5-28


(六)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要根据今后五年科技发展态势和社会发展实际,通过科技展览、讲座、广播电视、网站、编印宣传资料和科普画廊、科普橱窗、黑板报,以及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科技示范、科技竞赛等各类科普宣传手段,有重点地抓好适应各类社会群体特点的科学技术普及。要根据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具有象征意义的大型科普活动,以“全国科普日”系列活动、“温州科技(科普)活动周”等活动为主,以国际性活动日(如世界水日、气象日、高血压日、环境保卫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和中国传统节日为辅开展科普宣传。要采取大型集中与经常性相结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普及各类科普知识,让广大社会公众了解科学发展观,提高用科学指导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促进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

五、“十一五”期间科普工作主要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和增强对新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把科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予以充分重视,并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科普工作绩效作为文明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市、县(市、区)科技局要对科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统一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普工作主力军,要根据区域发展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科普工作计划,要抓好科普典型,提高活动质量,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社会科普活动。市、县(市、区)直属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科普法规意识。《科普法》不仅在法律上使政府进入了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轨道,而且还明确提出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因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科普法》的宣传力度。要通过认真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使《科普法》家喻户晓,使广大社会公众明确应参与和履行的科普工作权利与义务,较大幅度提高公众的科普法规意识和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搞科普的责任意识,形成上下共同关心科普,人人参与科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科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各级政府要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设一批有特色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要通过各种建设途径,运用多种投入机制,在县(市、区)建立科普活动中心,在乡镇(街道)建有标准科普画廊和科普活动室,在行政村(社区)建有科普宣传栏。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普场馆,各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经费加强场馆、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确保正常运行。要安排专项经费,定期安排好科普画廊的科普宣传内容。各县(市、区)要陆续增建科普画廊,对经费确实困难的欠发达县,市科协应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要切实加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标准》和《温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做到定期考核,使科普教育基地步入规范化轨道。争取在各县(市、区)科协建好科普网站,达到全市科普信息和远程科普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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